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将保护众多购买的人合法权益作为根本点和落脚点,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明显问题,聚焦商标侵权、消费欺诈、特定种类设备、违规收费、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2022年以来依法查处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铁案,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年共查办案件9920件,移送司法机关58件,实际做到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众多购买的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典型案例以告诫各类经营主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2年10月28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鞋城某鞋类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库房正在销售没有购货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彪马、耐克品牌鞋,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正在经销的涉嫌假冒的彪马牌鞋122双,耐克牌鞋232双,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证明为商标侵权商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2月16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彪马、耐克品牌鞋354双,并处罚款886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8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向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某劳保用品批发商行涉嫌销售侵犯3M公司(3M COMPANY)“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线个,两种口罩全部售出,经营额共计198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凭证,上述商品经“3M公司”授权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沈阳市某汽车配件商行销售侵犯“HONDA”(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从广州购进“HONDA”(本田)字样刹车片200片、火花塞120支、机油滤芯50个,不能提供上述配件的合法来源凭证,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HONDA”(本田)注册商标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9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以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香烟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白酒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剑南春”白酒7瓶、“舍得”白酒7瓶、“国窖1573”白酒2瓶。该批白酒分别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没收销毁当事人上述侵权白酒,并处罚款765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5日,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政府制定价格收取停车服务费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3日,在于洪区太湖街珍珠巷4号停车场收取的停车服务费7:00-19:00(日间)按每小时2元,没有按政府制定的(日间)每半小时1元、(夜间:19:00-7:00)每次4元的标准收取,期间共收取停车费16721元,非法所得642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12日,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424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7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新民市某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加价率销售中成药、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经查,该医院于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在医疗收费过程中存在重复收费、超加价率销售中成药、超标准收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计违规收费15195.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15195.80元,并处罚款15195.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加油机数据存在异常。经查,该加油站从私人手中购买并更换了该加油站1、3号加油机主板,人为控制加油机加油量,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2022年9月14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加油机主板2块、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952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日,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辖区内某中医保健养生馆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了含有“非遗打火酒三伏温骨排湿寒全年疾病丢”“预防疾病健康生活祛除病痛焕然重生”“温骨疗法打火酒疗法技艺源于1000年前的古中医”等无法验证出处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的宣传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22年2月7日,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微信小程序平台上的宣传活动中使用了“患者手术前后对比照片”。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利用患者手术做广告代言人、利用患者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做推荐和证明进行广告宣传”的医疗广告,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条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东区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顾客购买处方药时,在不提供购药处方的情况下,该药房未履行审核义务,随意出售处方药品“血塞通软胶囊”,属于未凭有效处方出售处方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2月16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副食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购进6盒牛肉丸大宽粉火锅(自热火锅),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到2022年10月18日,在保质期内以每盒10元价格销售5盒。现场发现1盒牛肉丸大宽粉火锅(自热火锅)超出保质期后仍在架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丸大宽粉火锅(自热火锅)进行了扣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12月20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抽检,沈阳某餐饮服务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因电路维修后,忘记再次接通消毒柜电源,造成当天使用的餐具未达到消毒时间,导致抽检不合格,构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月19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